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Jiaozuo Vocational College Of New Materials。
学校地址:河南省焦作市焦作西高铁新城片区人民路与海华路交叉口东南角。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根据不同类别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和“依法立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七条 办学定位:学校立足焦作,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素质全面、基础扎实、技能过硬、社会满意”,具有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双高”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专业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趋势,适应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以材料工程、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文化旅游、医养健康为主要特色的专业群。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强优势专业建设。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与理事会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河南龙佰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包括理事长候选人在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的状况;
(四)推荐校长、副校长;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享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并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重大问题实行前置研究审查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5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成员3人以上,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不包含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
第十八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审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由理事长授权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理事长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和表决意见;理事既不出席又不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议题内容由理事长确定,会议应在召开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写明会议时间、议题内容和地点;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字。
(四)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本章程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各项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方执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校讲课、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三)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七)依法行使理事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教职工代表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等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设副校长若干,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校长任期为五年,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拟定校级领导以下各类人员工资标准,经党委会审查、理事会研究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党委会审查、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主持校务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全员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学校不同学科和专业的教授、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企业和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基础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章 二级学院(基础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和公共基础部(以下简称基础部)等教学机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基础部)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基础部)相应的管理权力。二级学院(基础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基础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基础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育教学、实习就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基础部)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的学生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大会。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基础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基础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二级学院(基础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院长主持;凡属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二级学院(基础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基础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设立二级学院(基础部)工会组织,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长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监督执行,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监督其依法治校、依规治理。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置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兼职教师、能工巧匠、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的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专任教师定期到企业一线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聘请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参与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参加国家、省级及相关院校开展的各种培训;参加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实践;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在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职工签署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
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参加1+X职业资格证书学习与考试,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参加顶岗实习;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学校的校训,传承和发扬学校精神;
(三)完成规定学业,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学业学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等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实行“1+X证书”(学历证书与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现代学徒制,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条 学校为在学校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一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境,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学习和借鉴境内外先进的办学理念,尝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项目交流,加强与政府、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招生和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程序进行,招生简章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章 学校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4000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依规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费用、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融资、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学校和社会
第八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相关机构,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校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做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接受审批机关监督。
变更其他事项,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办学行为自行终止。
(一)学校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校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