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外聘教师(以下简称学术人员)。
第三条 学术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术自律,严守学术诚信和科技伦理。
第四条 学术人员应当秉持严谨、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第五条 学术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声誉,努力做良好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第六条 申报研究项目时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七条 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尊重知识产权,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反对弄虚作假。
第八条 研究协作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学术争鸣。
第九条 学术研究过程中应当注重学术质量,拒绝粗制滥造,抵制急功近利、投机取巧行为。
第十条 学术评价应当以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为基本标准,反对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和唯论文数量为标准等不良倾向。
第十一条 涉及伦理的学术研究,应当充分体现对人和自然的尊重和保护。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