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焦作新材料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从企事业单位一线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现代高级管理人才中遴选、聘任。并应当具备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原则性强,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职称应为副高级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具有独立思考和协商议事能力,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专业)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营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主动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
(二)学术评议。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项目,审定校内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项目;
(三)学风维护。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等有关工作,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知情权、调查权,以及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学术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带头开展学术研究;
(四)对学术委员会及其学科组会议上讨论的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不在会外散布或泄漏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处处理应急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和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