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 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25%(含 2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实施逐级评审、公示制度,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高校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 11 月 30 日前批复。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